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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發佈日期: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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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法律

根據第3/2007號法律 《道路交通法》第八十六條,機動車輛及其掛車按補充法規的規定購買民事責任保險後,方可在公共道路上通行。按照經第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及附件一規範了各類車輛的保險金額之最低限額,其中,輕型機動車輛的汽車民事責任保險就每起事故的最低保險金額為一百五十萬澳門元 。




內地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摘錄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摘錄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二十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中國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的公告》摘錄


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香港法規

任何人(包括車主及司機)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有責任確保有關汽車已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香港法例第272章)購備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承保款額(以一宗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計)不得少於一億港元。假如有關人士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可被處罰款一萬港元及監禁十二個月;而有關人士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亦會被取消(由十二個月至三年不等)。運輸署署長可拒絕發出有關車輛牌照或取消該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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